關 鍵 詞: |
證據開示;目的外使用禁止;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原則 |
中文摘要: |
壹、前言 貳、證據開示 參、開示證據目的外使用之禁止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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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關於開示證據程序之踐行,實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要求之聽證程序(或法治國原則底下之聽審權)之核心問題,也是保障被告防禦權之重點,換言之,檢察官起訴被告,存在卷內欲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沒有開示予其知悉,被告始終不知檢察官欲以何證據證明其犯罪,則其餘聽證(聽審)程序之具體措施即使再多,亦將形同虛設,被告自無從為有效之防禦準備。詳言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要求刑事程序由法律明定之法律性原則外,尚要求法定程序必須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所謂「公平審判原則」(fair-trail-Prinzip),又可稱為「公平程序原則」(Grundsatz eines fairenVerfahrens ), 乃指為了落實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Prozessgrundrecht),在刑事程序中必須建構各種相關之制度,使國家機關踐行刑事追訴與審判程序時,得以達成公平審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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