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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測試基準之介紹-以美國聯邦法院之重要判決為中心 (Introduction of General Test of Information Materiality in the Security Market-Focus on the Significant Verdict of us Federal Court)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7.12
刊登出處: 台灣/證交資料第 548 期/31-56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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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公開揭露制度武器對等證券市場重大性於衡平或預防性救濟之訴特定事實的摘要陳述委託書規則原則性協議揭露
中文摘要: 公開揭露制度可謂證券市場的基石,證券市場能否健全發展,端視此一市場的資訊揭露制度是否健全而定。
各國的證券法制,包括我國在內,多係源自於美國法。美國法制的內涵及發展,對於證券法制的影響,可謂舉足輕重。而美國法上對於重大性的認定,係透過逐個個案加以累積而成的,因此,欲了解美國法上重大性的概念,不能不研讀其判決,故本文以下便以美國聯邦法院對於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的重要判決為介紹的主題,冀能做為我國證券法制發展的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新聞稿之測試基準
一、本案事實
二、判決內容
參、徵求委託書聲明之測試基準
一、本案事實
二、判決內容
肆、初期合併協商之測試基準
一、本案事實
二、判決內容
伍、董事表達之說明、意見、看法或建議之測試基準
一、本案事實
二、判決內容
陸、揭露義務之測試基準
一、本案事實
二、判決內容
柒、會計資訊及簽訂新約之測試基準
一、本案事實
二、判決內容
捌、數量與質量重大性基準(代結論)
一、數量重大性
二、質量重大性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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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測試基準之介紹-以美國聯邦法院之重要判決為中心,證交資料,第 548 期,31-56 頁,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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