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彌補證券法;募集;發行;買賣;有價證券;私募;市場詐欺理論;交易因果關係;損害因果關係 |
中文摘要: |
證券市場上的弊案不斷發生,若不設法改善,將損及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一旦投資人對於市場喪失信心,即不會進入市場從事交易,企業便無法獲得營運資金,資本市場逐漸萎縮的結果,社會的整體經濟也會跟著下滑,連帶地將會引發各式各樣的社會問題。故如何強化我國證券法制的規範,以防止發行公司再發生弊案,為當前重要的課題;而證券市場上最重大或主要的不法行為,又莫過於證券詐欺行為,因此,本文即以「證券詐欺」為研究之對象,且以其構成要件及民事責任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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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證券詐欺的基礎理論 一、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立法沿革 (一)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二)民國七十七年月一月二十九日 (三)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四)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 二、美國立法例 (一)美國 1934 年證券交易法 Section 10 (b) (二) Rule 10b-5 參、證券詐欺之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一)狹義說 (二)廣義說 二、行為要件 (一)虛偽 (二)詐欺 (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主觀要件 (一)故意說 (二)包含重大過失說 (三)過失責任說 (四)小結 四、適用範圍 (一)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之意義 1.募集 2.發行 3.私募 4.買賣 (二)是否限於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之行為 1.狹義說 2.廣義說 3.小結 五、須有受害人 肆、證券詐欺的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之性質 (一)契約說 (二)侵權行為說 (三)獨立類型說 (四)折衷說 二、舉證責任 (一)交易因果關係 1.對市場詐欺理論(fraud-on-the-market theory) 2.欺騙製造市場理論(fraud-created-market theory) 3.事實上因果關係 (二)損失因果關係 三、請求權人 四、賠償義務人 (一)狹義說 (二)廣義說 五、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一)毛損益法(gross income loss) (二)淨損差額法(out-of-pocket method)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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