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傷害;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消滅時效 |
中文摘要: |
醫療傷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二者在消滅時效之適用上各有其特殊考量。本文認為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知有損害」係以請求權人「明知」有「責任成立上之損害」為要件,藉此釐清各類型醫療併發症在知悉時點判斷上之爭議。再者,醫療債務之履行利益原本即涉及病患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人格法益,故凡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瑕疵給付等致履行利益受損害者,概屬於人格權之侵害,原應適用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準用第一九二至一九五條及第一九七條之規定,惟本文認為應排除準用第一九七條之時效規定,對病患履行利益之保護始稱合理;而民法第一九七條對於因醫療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則仍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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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問題之提出 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參、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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