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法與私法性質之判斷;委託經營契約;OT契約;釋字第五三三號解釋;公權力之概念 |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為履行公共任務,透過締結契約之方式來達成,在今日已蔚為潮流。惟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契約除於性質上可能為行政契約外,行政機關亦有可能立於私人之地位,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當締結契約之一方為行政機關時,該契約究屬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在具體個案中並非全然容易區辨,然其區辨實益不僅在於二者受到不同之基礎原則的拘束。同樣重要的是,當契約產生爭議而欲尋求法院定分止爭時,亦隨契約究屬公法或私法性質而應不同法院審理。惟其究屬公法抑或私法,不僅契約雙方當事人經常看法分歧,甚至法院之立場亦不無商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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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本案事實與爭點 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三五九號裁定主文及要旨 參、本文之評析 一、意定裁判管轄阻卻行政法院審判權? (一)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之案件並非皆為私法上之爭議 (二)本質屬公法爭議之案件其審判權歸屬得由契約當事人合意改變? 二、委託經營契約為私經濟行政? (一)釋字第五三三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與德國相關學說 (二)訂定委託經營契約之法律依據 (三)給付行政未必即非屬公權力行政 (四)遇有爭議時之行政契約推定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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