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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中國婚姻法關於婚姻實質要件之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7.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6 期/88-108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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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婚姻要件法定結婚年齡近親結婚婚姻無效結婚登記
中文摘要: 中國大陸婚姻法自一九五○年制定以後,經一九八○年之修正,再經二○○一年修正後,其關於婚姻實質要件之規定已臻明確合理,惟尚有多處有待修正之部分:一、無姻親結婚之限制;二、所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之疾病,過於抽象;三、婚姻撤銷機關之二元化;四、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五、無效之事由過多,撤銷之原因過少;六、結婚意思表示之不自由,除脅迫外,尚包括被詐欺,何以僅將被脅迫之情形列為婚姻撤銷之原因,而被詐欺之婚姻卻無明文規定,於論理上似乎有失均衡,立法論上宜將受脅迫或詐欺而結婚之情形,同列為婚姻撤銷之原因。
目  次: 壹、前言
貳、婚姻之實質要件
一、須男女雙方自願
二、須達法定結婚年齡
三、須非重婚
四、須非近親結婚
五、須無禁止結婚之疾病
參、婚姻之無效
一、婚姻無效制度之沿革
二、婚姻無效之事由
三、婚姻無效之效力
肆、婚姻之撤銷
一、婚姻撤銷制度之沿革
二、婚姻撤銷之事由
三、婚姻撤銷之程序與效力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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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論中國婚姻法關於婚姻實質要件之修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16期,88-108頁,200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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