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契約;最大誠信原則;擔保;誠實信用原則;善意衡平;一般惡意抗辯原則;射倖性契約;據實說明義務;書面詢問原則 |
中文摘要: |
最早將誠信善意原則制定於法律者為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該法訂定後一年,德國頒布之保險契約法(VVG)雖無相同之規定,但對被保險人未以誠信盡其告知與通知義務,以及保險人未以善意盡其賠付責任,應被賦予何種法律效果,作出完整之制度設計。而台灣保險法並未有最大誠信原則之規定,然因民法為其基本法,因此得以適用民法誠信原則之規定。然台灣民法之誠信原則與英國海上保險法之最大誠信原則是否有所區別?均有加以深入探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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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台灣民法之誠信原則 一、概說 二、民法上誠信原則之意義 參、英國海上保險法之最大誠信原則 一、概說 二、最大誠信原則適用時間 三、小結 肆、台灣保險法之規定 一、誠信原則之適用 二、據實說明義務 三、小結 伍、合理期待原則 陸、中國大陸保險法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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