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共同抵押;擔保物權從屬性 |
中文摘要: |
最高限額抵押權(德:Hochstbetrag-subereignung;日:根抵当)在我國己行之有年適用上亦相當普級,對普通抵押權從屬性之緩和,俾符杜會於經濟、金融活動之需,居功厥偉。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之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抵柙權、質權、留置權)之修正,爰增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節之規定,對該擔保物權之定義、特性、限制、限制之變更、確定事由、確定效力及準用相關規定,予以體系性之規定,本文對此新規範,依學說實務及外國立法例予以解析、評述,並提出未來猶待努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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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定義 參、擔保債權之服制舆變更 一、量之限制 二、質之限制 三、時之限制 肆、採擔保從屬性之緩和,不採擔保從屬性之解除 一、發生從屬性之緩和 二、移轉從屬性之緩和 三、消滅從屬性之緩和 四、範圍從屬性之緩和 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以上刊載於102期) 陸、確定之事由 一、約定期日之屆至 二、任意請求(採雙方任意確定,不探單方限時確定) 三、原債權不繼續發生 四、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闘係消滅 五、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 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七、抵押物經查封 八、抵押人經宣告破產 柒、確定之效力 一、債權額之確定 二、利害第三人之塗銷請求權 捌、實行 玖、準用 一、準用他規定 二、被他規定準用 拾、結語 一、立法原則之採擷 二、猶待努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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