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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勸募作為政府財政工具?-以公益勸募條例上之勸募團體為中心
編著譯者:
羅承宗
出版日期:
2007.12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財經法雜誌
/
第 11 期
/75-98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647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羅承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勸募
;
募款
;
補充性原則
;
財政議會中心主義
;
免稅
中文摘要:
財政為庶政之母,政府各種業務之興辦推動,莫不需要充足之財源支援。在民主憲政體制下,政府財政收入作用之基本手段雖仍以租稅為主,然而在國家照顧保護任務無限膨脹、稅收收入減少等因素影響下,財源不足已成為各國家共同面臨之窘境,因此,關於租稅以外的財政收入作用,其重要性有與日增加之趨勢。政府既可以用租稅及其他各種財政工具作為籌措財源之方式,則在這些財政工具之外,是否容許擁有公權力的政府再以勸募人之地位向他人從事勸募活動?本文爰就政府募款之意義、台灣過去政府募款的情況及法令規定予以介紹;並進而討論台灣有關政府勸募之相關問題及現行法令之缺失與改善之道。
目 次:
壹、緣起
貳、政府勸募之意義及歷史回顧
一、何謂政府勸募
二、歷史回顧
(一)軍事勸募
(二)重大災難救援勸募
(三)紀念暨節慶活動勸募
三、文獻回顧
參、統制手段之變遷-從「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到「公益勸募條例」
一、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對政府勸募之立場
二、公益勸募條例立法過程的考察
(一)行政院版
(二)朱鳳芝版
(三)王榮璋版
(四)協商通過版本
肆、政府勸募行為相關問題法律分析
一、政府勸募行為之法律性質與立法意旨探求
(一)政府不應以勸募作為取得財源的手段
(二)維護民間勸募團體的生存營運
(三)維持勸募市場的公平性
二、原則禁止政府勸募的憲法基礎
(一)從補充性原則而論
(二)從預算審讓與財政議會主義而論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潛藏的問題
(一)但書規定必要性之質疑
(二)容許政府勸募的第一道後門:主動勸募與被動受贈難以界分
(三)容許政府勸募的第二道後門: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公設財團法人得主動發動募款
三、其他法令對民間勸募團體的不友善-以所得稅法為例
伍、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1、2、3、4、5、6、7、8、9、10 條 (42.05.20 版)
所得稅法 第 17、36 條 (96.07.11 版)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94.12.28 版)
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95.05.1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31 號
釋字第 463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預算法之基礎理論
特別預算之研究-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二三一、四六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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