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訊監察;基本權利;秘密通訊;資訊隱私權 |
中文摘要: |
犯罪偵查所採取之通訊監察方式,係藉由截聽通訊而直接干預人民之通訊自由,並蒐集、過濾監察情報以認定犯罪與否,對於人民之資訊隱私權亦造成一定程度之干預。而通訊監察的問題,我國學說爭論已久,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即就相關議題做出解釋。本文即將從釋字第 631 號解釋及通訊監察所涉基本權利之角度出發,探討現行通訊監察法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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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通訊監察與基本權利 一、通訊監察之性質 二、通訊監察對於基本權利之干預 參、通訊監察之基本原則 一、重罪原則 二、補充性(最後手段)原則 三、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四、令狀原則 五、一定期限原則 六、事後通知原則 肆、現行監聽法制之若干問題 一、緊急通訊監察之若干疑義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通訊監察與證據禁止 三、受監察人範圍太廣 四、監察期限終點之認定 五、通訊監察與一事不再理 六、救濟程序 七、得一方同意之通訊監察 八、通訊監察所得之證據性質 九、另案監察 伍、回顧與展望(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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