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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與監聽法制評析(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秋宏
出版日期: 2008.04.17
刊登出處: 台灣/司法周刊第 1385 期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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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秋宏
關 鍵 詞: 通訊監察基本權利秘密通訊資訊隱私權
中文摘要: 犯罪偵查所採取之通訊監察方式,係藉由截聽通訊而直接干預人民之通訊自由,並蒐集、過濾監察情報以認定犯罪與否,對於人民之資訊隱私權亦造成一定程度之干預。而通訊監察的問題,我國學說爭論已久,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即就相關議題做出解釋。本文即將從釋字第 631 號解釋及通訊監察所涉基本權利之角度出發,探討現行通訊監察法制之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通訊監察與基本權利
一、通訊監察之性質
二、通訊監察對於基本權利之干預
參、通訊監察之基本原則
一、重罪原則
二、補充性(最後手段)原則
三、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四、令狀原則
五、一定期限原則
六、事後通知原則
肆、現行監聽法制之若干問題
一、緊急通訊監察之若干疑義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通訊監察與證據禁止
三、受監察人範圍太廣
四、監察期限終點之認定
五、通訊監察與一事不再理
六、救濟程序
七、得一方同意之通訊監察
八、通訊監察所得之證據性質
九、另案監察
伍、回顧與展望(代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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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宏,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與監聽法制評析(上),司法周刊,第 1385 期,2008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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