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指定繼承人;前位繼承人;後位繼承人;繼承契約 |
中文摘要: |
由上所述,可見德國繼承法之規定,異常精緻,可值吾人參考之優點至多。繼承證書制度可使權利人權利明確化,有助於交易安全之促進,前後位繼承與繼承契約制度可使被繼承人身後照顧家屬或他人之意思更加貫徹,尤其生前有效訂定繼承拋棄契約,有助於繼承人間財產之安排與關係之和諧,更值得我國重視與效法。我國繼承法規定原甚簡陋,不夠細緻完備,更與當前與不久將來之社會生活實況不符或脱節之處甚多,有大幅深入更張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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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德國法上指定繼承人有前位繼承人與後位繼承人之分 參、德國法承認繼承契約(Der Erbvertrag) 肆、德國民法承認繼承拋棄契約 伍、德國民法設有繼承證書之制度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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