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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繼承法修正簡介及評釋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08.07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59 卷 第 7 期
/59-74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275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知悉
;
限定繼承
;
保證債務
;
禁治產
;
遺產清冊
;
拋棄繼承
中文摘要:
就表面觀之,改採限定繼承後,繼承人僅須以所繼承之財產負清償責任,固然可避免前述社會問題之發生,但不容忽視者,乃由於改採限定繼承,為確保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財產確實分離,繼承人須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須報明債權,亦即只要有一人死亡,不管財產淨值是正是負,繼承關係人即須完成上述程序,其造成之衝擊實難以估計,恐怕全民均將受到波及,更遑論對於報明之債權有爭執時,若經由訴訟途徑解決,則繼承爭議將不知何時方能確定,足見改採限定繼承仍非屬萬全之策。
目 次:
壹、前言
貳、修正簡介及評釋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77、78、180、276、312、739、756-7、1094、1148、1153、1154、1156、1163、1174、1176 條 (97.05.23 版)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1、1-2、8-1 條 (97.05.23 版)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1-1 條 (97.05.07 版)
非訟事件法 第 141、144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40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79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家抗字第 131 號 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繼字第 1302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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