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知悉;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禁治產;遺產清冊;拋棄繼承 |
中文摘要: |
就表面觀之,改採限定繼承後,繼承人僅須以所繼承之財產負清償責任,固然可避免前述社會問題之發生,但不容忽視者,乃由於改採限定繼承,為確保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財產確實分離,繼承人須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須報明債權,亦即只要有一人死亡,不管財產淨值是正是負,繼承關係人即須完成上述程序,其造成之衝擊實難以估計,恐怕全民均將受到波及,更遑論對於報明之債權有爭執時,若經由訴訟途徑解決,則繼承爭議將不知何時方能確定,足見改採限定繼承仍非屬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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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修正簡介及評釋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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