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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發行新股與衍生性證券之交錯-我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規範解釋 (The Intersection of Issuance of New Shares and Derivative Securities-An Examination on the Regulations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mpany Code and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R.O.C. Taiwa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國彬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65 期/47-87 頁
頁  數: 41 點閱次數: 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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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國彬
關 鍵 詞: 授權資本額發行新股衍生性證券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
中文摘要: 我國公司法已改採完至授權資本制,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登記時,無須一次全額發行,亦無須一次發行達章程授權資本額之四分之一,而得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為分次發行,而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並為促進僑外投資我國資本市場,使公司籌集資金能夠更靈活多樣,以符合各種不同特性之投資人所需,我國乃陸續引進多種衍生性證券(derivative securities),惟因修法過程及主管幾關之不同,而使上開衍生性證券之規定散見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由主管機關依授權所制訂之辦法中,規範因而有所扞格。此外,困為上述法令規定或有不足或有衝突,故主管機關乃經由職權對相關法令作成解釋,惟前後解釋間或有立場不一致,或有理論基礎欠周之處,而使得衍生性證券之管制規範旦現相當複雜的交錯現象。再者,因衍生性證券之發行,畢竟尚非屬現實的發行新股,故某些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之規範係專為發行新股而設者,即產生是否除外適用之效果,而若干明文排除適用之規定卻叉衍生更多問題,益使發行新股與發行衍生性證券間之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化,難以釐清。
本文擬以我國現行法制及主管機關對於發行新股及發行衍生性證券所作之解釋為研究分析目標與範圍,不擬以比較法之方法探討外國法制,並主要以探討可直接促使發行公司發給股權之衍生性證券之發行、意義、性質、現行法令及解釋對之所作之限制、對公司法所產生之除外適用效果等問題,並試圖提出個人對於主管機關之解釋有何不妥或矛盾之處,因可供參考之文獻有限,希祈本文之提出能引來各界方家之批評指正,則本文目的達矣。
目  次: 壹、前言
貳、發行新股之意義
一、發行立意義
二、發行新股之分類
參、衍生性證券之發行
一、員工認權憑證
二、公司認股權憑證
三、可專換公同債
四、附認股權公司債
五、附認股權特別股
六、小結
肆、衍生性證券於公司法之除外適用
一、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4 項有無排除之疑問
二、公司法第 267 條第 7 項股東優先認股權及員工認股權之排除
三、公司法第 278 條第 1 項章程授權資本額須全數發行始得增資之排除
四、公司法第 269 條及第 270 條禁止發行優先特別股及公開發行新股之排除
伍、衍生性證券於公司章程之記載及效力
一、新舊公司法第 130 條規定之差異
二、證交法第 28 條之 3 第 2 項之疑問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國彬,發行新股與衍生性證券之交錯-我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規範解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65 期,47-87 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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