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海盜罪;財產法益;意圖掠奪財物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 333 條第 1 項海盜罪之規定,並未以意圖掠奪財物為要件,其保護法益,亦非財產之安全,而係海上之安寧秩序;同條第 2 項準海盜罪,雖亦有財產法益之保護,惟僅屬預備犯之次要性質,主要仍在海上航行安全。據此,海盜罪之立法體系,將其置於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中,是否妥適,實有商榷之餘地。本文將探討海盜罪之修正議題,並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方案,提出個人淺見,以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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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一、問題之提出 二、本文之目的 貳、我國海盜罪之解釋 一、刑法第 333 條第 1 項之海盜罪 二、刑法第 333 條第 2 項之準海盜罪 三、小結 參、我國海盜罪之立法與行為人刑法 一、立法沿革 二、行為人刑法之解釋 三、小結 肆、近來修法研議狀況 一、89 年台灣刑事法學會籌備會草案 二、92 年法務部修正研討會 三、93 年法務部修正研討會 四、小結 伍、代結論-海盜罪之修正方向 一、刑法與國際法之關係 二、刑法之適用效力與審判權 三、海盜之「名」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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