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說明義務;病患同意權;專斷醫療行為;業務過失;客觀注意義務;推定承諾 |
中文摘要: |
醫病關係由原本醫生本位論的觀點,逐漸轉移為病人本位論,我國是採取病人本位論,因此醫師應尊重病患之個人自主決定權,如醫師於醫療行為前應善盡說明義務,並應獲得病人同意。所謂專斷醫療行為,係指醫師未盡說明義務,或未得病人同意,或違反病人意思所實施之醫療行為,倘依據一般人觀點,醫師之專斷醫療行為已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醫師本身亦未善盡注意義務時,對於病人因醫療行為所受之損害,即應負業務過失責任。至於專斷醫療行為是否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如該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或出現緊急情況時,仍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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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醫師的說明義務 一、說明的主體 二、說明的對象 三、說明的內容 四、說明的程度 五、說明義務的例外 參、病人的同意權利 一、同意權的主體 二、同意權的內容 三、同意權行使的方式 四、同意權行使的例外 肆、專斷醫療行為的概念 伍、專斷醫療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 一、專斷醫療行為與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二、專斷醫療行為與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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