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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醫療上病患承諾的刑法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東茂
出版日期: 2008.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57 期/45-70 頁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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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東茂
關 鍵 詞: 同意承諾承諾的瑕疵專斷醫療傷害罪
中文摘要: 依照刑法學上的通說,被害人的同意與承諾意義不同。通說認為,同意的效果是排除構成要件的該當性,承諾則是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本文認為,無論同意或承諾,效果都是排除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主要的理由是,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或承諾,都在順隨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協助其人格的自由發展。基本上,得同意或承諾的行為,沒有違反立法者創設刑法構成要件的意旨。本文的基本立場,醫師得病患的同意或承諾所作的侵入性治療,都不是傷害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所以,醫療行為的合法性,無頇援引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或緊急避難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病人可以經由醫師的說明得到資訊,承諾是否接受醫療,接受何種內容的醫療。沒有得到病人承諾的醫療,如果對於病人的身體完整性有所破壞,除非有正當的事由(如緊急避難),否則可能成立傷害罪。醫療行為即使得到病人的承諾,但是,超越了承諾的內容,亦即擴大醫療,則屬於「專斷的醫療」,也可能成立傷害罪。
病人的承諾,需要醫師提供完整的資訊。如果醫師的說明或告知不完整,病人承諾的效力尌有問題,可能因而無效,醫師的侵入性治療,視情形將因此成立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病人的承諾,必頇建立在意識清楚,而且意願自由的條件下,才是有效的承諾。病人如果精神異常、醉酒、受病痛的長期折磨而心意已亂,所做的承諾,都是無效。病人的承諾,除了意識清楚與意志自由之外,必頇是理智的。如果是頑固而毫無專業認識的承諾,亦即不理智的承諾,應該也是無效。
目  次: 壹、前言
貳、同意與承諾在刑法體系上的定位
一、通說意見:同意與承諾的體系定位不同
二、本文意見:同意與承諾皆為阻卻構成要件的該當性
    1.承諾者的行為自由,意味排除構成要件的成立
    2.有效的承諾,意味違法類型並不實現
    3.有效的承諾,意味無頇利益衡量,因而與違法性無關
    4.同意與承諾的二分理論不具可貫徹性
參、承諾的要件
一、承諾的基礎要件
    1.告知
    2.承諾的內容包括「行為」與「結果」,尤其是「結果」
    3.認識能力
    4.承諾的代理
二、承諾要件的進一步討論
    1.默示的承諾
    2.不理智或非專業的承諾
肆、承諾的瑕疵
一、欺騙
二、錯誤
三、脅迫與強制
伍、病患承諾與傷害罪
一、身體法益的可處分性
二、承諾不可抵觸善良風俗與公共利益
三、醫師的說明與病患的承諾
四、推測的承諾與假設的承諾
五、誤以為獲得承諾或誤以為未得承諾
陸、病患承諾與殺人罪
一、安樂死與受囑託殺人
    1.生命的終點
    2.安樂死的類型與受囑託殺人
二、預立意願書
柒、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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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東茂,醫療上病患承諾的刑法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157 期,45-70 頁,200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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