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偵查模式;強制處分;反詰問權;法官保留;證據禁止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以負有客觀性義務之檢察官,作為偵查程序主導者的規範立場,同前述國際上的發展趨勢,應予維持;此部分的改革重點不在於反轉現行立法的檢察關係,也不在於賦予警察微罪處分權,應該考慮的反而是,在偵查中積極引進法官的監督,包含修法承認法官對緩起訴處分的同意權限。其次重構法官在偵查中的角色,對於第二組的干預處分問題,亦是關鍵,簡言之,刑事訴訟上的干預處分,除了依照法律保留原則詳細規範授權基礎之外,重大干預處分皆應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且,應基於「有權利即有(法院)救濟」的法治國要求,干預處分應有事後向法院尋求救濟的途徑,我國應全面性檢討現行法破碎、輕重失衡的事後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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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偵查程序之雙重衝擊 貳、改革偵查的問題與爭點 一、偵查程序之主導者 二、偵查程序之干預處分 三、偵查程序之辯護權 四、偵查結果在審判程序之運用 參、國際法及歐洲法之趨勢 一、概說 二、國際性或超國性的刑事法 (一)國際刑事法院及其規約(ICC) (二)歐盟刑事法典(CJ) (三)歐洲人權公約/法院(EConHR/ECHR) 二、歐洲各內國法 (一)英國法:普通法的歐洲化 (二)奧地利法:大陸法的歐洲化 (三)德國法:參與式偵查模式 肆、我國法的未來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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