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生存權;社會權;社會救助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為無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住民,向設籍縣市社會局申請生活扶助之後,經核准給付每月 7100 元生活扶助費。之後社會局主動查詢當事人之戶籍資料,找到當事人失聯二十年之長兄,要求長兄每月寄交 12000 元給當事人,並作出中止對當事人生活扶助給付之處分,當事人對社會局之處分不服,若當事人在用盡所有訴訟途徑仍未得到救濟之後,想要提起社會局之處分為違反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之釋憲聲請案時,當事人應該如何說明人權體系中生存權保障之意義、以及我國憲法上生存權之法性質。本文以下將就我國主要學說、司法實務見解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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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提出 貳、生存權保障之意義 參、生存權之法性質 一、學說 二、司法實務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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