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護;監護人;禁治產;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未成年人 |
中文摘要: |
民國 94 年完成「民法總則編及其施行法」與「親屬編及其施行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間雖經政黨輪替,但因本案無關政黨利益而攸關弱勢者之保護,終於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獲得修正公布,惟須至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始能正式施行。本次修正包含:民法總則修訂 2 條;增訂 2 條,民法親屬編修訂 20 條;增訂 10 條;刪除 2 條。民法總則施行法修訂 2 條;增訂 2 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訂 1 條;增訂 2 條。親屬編第四章有關監護之規定幾乎全面修正,變動幅度相當廣泛,由於行為能力之有無影響當事人權益及交易安全至鉅,為有效掌握本次修法之精神,與釐清本次修正之內容,本文乃針對此次修正之背景、內容及可能衍生之問題加以探討,以作為迎接新監護制度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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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修正監護制度之背景 一、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快速成形 二、行為能力有彈性分級之必要 三、保障弱勢者權益兼顧交易安全 四、回應社會需要與世界潮流 參、監護制度修正之內容與問題 一、修正總則編禁治產制度之規定 二、修正親屬編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修正親屬編成年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之規定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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