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協定;外國人;財產所在地原則;經濟活動所在地原則 |
中文摘要: |
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取屬地主義,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至於境外來源所得,則不課徵綜合所得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除所得稅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採分別就源扣繳。本文將探討外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並以所得稅法為中心,亦即對於外國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的情形,其有關課稅要件及繳納方式等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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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說 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營利所得 二、勞務所得 三、利息所得 四、租賃所得 五、權利金所得 六、財產交易所得 七、對於政府駐外工作人員之課稅 八、經營工商業等之所得 九、競賽獎金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一)財產所在地原則 (二)經濟活動所在地原則 參、外國自然人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 一、非居住者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 (一)稅捐主體:非居住者 (二)稅捐客體 (三)稅基(課稅標準) (四)稅額的計算及繳納方式 (五)出境納稅之核驗 二、居住者在我國的稅法上地位 三、居住期間之判斷 肆、外國法人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 一、課稅客體 (一)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 (二)特別法規定的免稅所得 二、稅基(課稅標準) (一)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PE)的情形 (二)在台灣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情形 (三)所得稅法之特別規定 三、稅額的計算及繳納 (一)累進稅率 (二)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三)設有營業代理人 (四)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伍、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設立子公司 一、課稅對象:全球所得 二、稅基(課稅標準) (一)原則:所得合併計算課稅 (二)例外 三、稅率 四、稅額之計算及繳納方式 五、國外已經繳納稅額之扣抵 六、盈餘分配之課稅 陸、國際租稅協定 一、租稅協定之訂定情形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二)單項租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Shipping or Air Transport)) 二、租稅協定減輕外國人之稅負 三、租稅協定之特別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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