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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人在我國的稅法上地位-以所得稅法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59 卷 第 9 期/86-109 頁
頁  數: 27 點閱次數: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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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清秀
關 鍵 詞: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協定外國人財產所在地原則經濟活動所在地原則
中文摘要: 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取屬地主義,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至於境外來源所得,則不課徵綜合所得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除所得稅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採分別就源扣繳。本文將探討外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並以所得稅法為中心,亦即對於外國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的情形,其有關課稅要件及繳納方式等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目  次: 壹、概說
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營利所得
二、勞務所得
三、利息所得
四、租賃所得
五、權利金所得
六、財產交易所得
七、對於政府駐外工作人員之課稅
八、經營工商業等之所得
九、競賽獎金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一)財產所在地原則
(二)經濟活動所在地原則
參、外國自然人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
一、非居住者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
(一)稅捐主體:非居住者
(二)稅捐客體
(三)稅基(課稅標準)
(四)稅額的計算及繳納方式
(五)出境納稅之核驗
二、居住者在我國的稅法上地位
三、居住期間之判斷
肆、外國法人在我國之稅法上地位
一、課稅客體
(一)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
(二)特別法規定的免稅所得
二、稅基(課稅標準)
(一)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PE)的情形
(二)在台灣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情形
(三)所得稅法之特別規定
三、稅額的計算及繳納
(一)累進稅率
(二)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三)設有營業代理人
(四)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伍、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設立子公司
一、課稅對象:全球所得
二、稅基(課稅標準)
(一)原則:所得合併計算課稅
(二)例外
三、稅率
四、稅額之計算及繳納方式
五、國外已經繳納稅額之扣抵
六、盈餘分配之課稅
陸、國際租稅協定
一、租稅協定之訂定情形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二)單項租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Shipping or Air Transport))
二、租稅協定減輕外國人之稅負
三、租稅協定之特別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柒、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清秀,外國人在我國的稅法上地位-以所得稅法為中心,法令月刊,第 59 卷 第 9 期,86-109 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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