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大法官釋字 631 號解釋與監聽法制評析
編著譯者:
林裕順
出版日期:
2008.1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59 卷 第 11 期
/111-127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080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裕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通訊監察
;
法官控管
;
令狀主義
;
強制處分法定主義
;
監聽
中文摘要:
日本最高法院對於通訊監察司法裁判的時點,雖亦落後該國「有關犯罪偵查之通訊監聽法」之制訂。但是,該則日本實務「代表性裁判」的價值判斷、法理論述,仍是日本有關「監聽」論述的基本素材。本文首先介紹通訊監察意義、特徵,並借用該項司法裁判的論理說明,嘗試深化我國「通訊監察」法制的說理。另對照說明台、日兩國「憲法守護者」對於「監聽」論理見解,以作為他山之石互為觀摩,並論述釋字 631 號解釋的核心「令狀主義」,以檢討我國現行「通訊監察」尚須改進之機制運用。
目 次:
壹、前言
貳、監聽的意義與性質
一、監聽之法律意義
二、監聽有別於傳統搜索、扣押之特徵
參、日本代表性裁判之說理
一、本裁判之事實概要
二、本裁判之裁判要旨
三、本裁判之反對意見
四、小結-本裁判之啟示
肆、令狀主義-憲法正當程序之具體實踐
一、「法官控管」基於權力分立考量
二、「正當理由」乃限制基本權的論據
三、「特定性」用以避免一般令狀:
伍、我國大法官釋字 631 號之評析
一、「正當程序」一體適用強制處分
二、「刑事人權」由「實體」到「虛像」
三、「強制處分法定主義」的確立
四、「令狀主義」之體現可能
陸、我國監聽法制之檢討-代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3、21、23、31、35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97.01.02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10、122、128、129、132、133、135、138、145、148、149、150、197、204、205、213、222、230、429、430 條 (96.12.12 版)
檢肅流氓條例 第 6、7、11 條 (95.05.30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3、5、11、12、13、34 條 (96.07.11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392 號
釋字第 436 號
釋字第 471 號
釋字第 487 號
釋字第 523 號
釋字第 528 號
釋字第 567 號
釋字第 585 號
釋字第 588 號
釋字第 627 號
釋字第 631 號
釋字第 636 號
釋字第 639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