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藥品仿單;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法令之行為;合理使用;思想與表達之合併 |
中文摘要: |
從二○○四年迄今,實務上有多件原廠或其授權廠商主張學名藥之藥品仿單侵害原廠或授權廠商之藥品仿單的著作權爭議。目前除了數件不起訴處分之刑事案件外,尚有三件歷審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暨一件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之駁回裁定;一件歷審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暨最高法院的發回裁定。雖然如此,實務上對藥品仿單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以及學名藥之藥品仿單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等問題,仍意見紛歧。本文認為藥品仿單是否為著作權法上所保護之著作,必須從著作權之保護界線-即思想與表達之劃分與合併談起,另外由於系爭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係一法規命令,故亦必須論及行政法對民刑法之規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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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相關實務見解 一、前言 二、認藥品仿單有著作權且成立民事侵權者 三、認藥品仿單有著作權但不成立民事侵權者 四、認藥品仿單無著作權者或不成立侵權之理由 參、本文之見解 一、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作之藥品仿單不具可著作性(copyrightability) 二、依行政法所為之行為得否阻卻違法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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