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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自證己罪於非刑事程序之前置效力-評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三九號判決及相關裁判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08.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61 期/266-284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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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不自證己罪原則前置效力偽證罪具結歐洲人權法院
中文摘要: 產生刑事法關連的非刑事程序,也有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問題,此即前置效力。本文從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二三九號判決出發,結論認為,先前民事法院審理當選無效之訴取得甲證言的過程,因未盡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的告知義務而違法,依照合併觀察法,此項前置程序的違法取證,必須與後來的刑事程序結合觀察,其效果如同在刑事程序違法取證,刑事法院應禁止使用甲於前置程序的先前陳述。但最高法院則偏向從實體法的偽證罪之具結要件,否定犯罪之成立。本文從訴訟法及實體法面向檢討相關問題,並提出不自證己罪原則之前置效力的相關立法建議。
目  次: 壹、前言與案例
貳、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二三九號判決
參、本文之評釋
肆、立法論之檢討——代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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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不自證己罪於非刑事程序之前置效力-評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三九號判決及相關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 161 期,266-284 頁,2008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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