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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誰有權召喚公民投票?-評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8.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61 期/285-296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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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權力分立公民投票參政權憲法保留
中文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宣示立法院發動公民投票並不違憲,而本文旨在釐清公民投票應有之定位,特別是公民投票具有「權力」行使之本質,公民投票制度其實就是憲法上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的一環。誰有權召喚公民投票自應回歸憲政體制之設計,本係憲法保留之事項。而基於立法院對「重大政策」參與決策之權,以及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之憲法原則,本號解釋的結論符合憲法關於權力分立原則的脈絡。然而有權召喚公民投票者,若淪為不是憲法機關,就是主流政黨,恐怕才是公民投票制度在我國如何公展,真正值得關切之議題。
目  次: 壹、本案之背景
貳、解釋要旨
參、評析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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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誰有權召喚公民投票?-評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161 期,285-296 頁,2008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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