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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合夥組織之處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71 期
/14-1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729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家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合夥
;
併同處罰
;
變更登記
中文摘要:
當事人與朋友合夥經營餐廳,為了增加業績起見,乃決定播放卡拉 OK 供消費者使用,惟此種行為已屬於「娛樂業」,是否有超出原先核准登記「餐飲業」之營業範圍及建築使用項目?
目 次:
壹、爭點提出
貳、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參、非法人團體之處罰
肆、併同處罰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洪家殷,合夥組織之處罰,月旦法學教室,第71期,14-15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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