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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家賠償法:第五講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與消滅時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71 期/36-4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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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書面請求先行原則職權調查主義審判權歸屬
中文摘要: 國家賠償法之所以採取「書面請求先行原則」,其目的在於使人民之國賠請求權能迅速實現,減輕法院之審判負擔,並給予行政機關適度的尊重。如同其他請求權一般,國賠請求權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以確保法秩序之安定;並藉由「使不行使權利者喪失其權利」的制度設計,避免舉證與調查上的困難,以減輕制度運作的成本。
目  次: 壹、國賠請求權的實現
一、請求程序
二、國家賠償訴訟
貳、國賠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短期時效期間:自被害人知悉「損害」及「國家賠償原因事實」時起二年
二、長期時效期間: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
三、時效完成時之效果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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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國家賠償法:第五講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與消滅時效,月旦法學教室,第 71 期,36-44 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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