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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立大學學院院長之聘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文生
出版日期: 2008.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72 期/18-1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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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蕭文生
關 鍵 詞: 訴願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意思通知
中文摘要: 依大學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院長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換句話說,院長之聘任(通常)係由公立大學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再由學校聘請兼任之。此項法律關係與一般教師與公立大學間之聘任關係並無不同,應亦屬行政契約。
目  次: 壹、問題爭點
貳、不續聘通知之法律性質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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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生,公立大學學院院長之聘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72 期,18-19 頁,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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