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指定物;登錄物;災害修復保障程序;永續經營 |
中文摘要: |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以來,經過數次的修定,包括民國八十六年(二次)、民國八十九年、民國九十一年以及最近九十四年共五次修正。總體來說,九十四年的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此次修法也是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以來,參酌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的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文資法所規範的,包括了文化資產在保存、維護、推廣、宣導、與所有權移轉的相關規定;文資法未規範的部分,則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制定其他辦法辦理。然而新法及子法在實施三年以來,一直存在著不少於執行時所會產生的問題,其中大部分都與「人」、「事」、「物」有關,如審議委員、指定或登錄對象、文化資產的相關程序等。問題很多,並非單一文章所可介紹,本文僅就其中比較值得注意者加以討論。
|
目 次: |
壹、前言 貳、人的問題-以審議委員為例 (一)審議委員的專業性 (二)審議委員的職業倫理 參、物的問題-以指定或登錄對象為例 (一)登錄物或指定物範圍及內容之模糊性 (二)不同種類登錄物或指定物之相容性 (三)被賦予太多期待的暫定古蹟 肆、事的問題-以文化資產相關程序為例 (一)不理性的災害修復保障程序 (二)缺乏規範的修復程序 (三)缺乏永續的經營管理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