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保險代位;代位求償;最終負責人;保險代位之標的 |
| 中文摘要: |
國家賠償請求權得否作為保險代位之標的,是實務上重要之問題。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固然至少就「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賠請求權」採肯定說,但無論是研究國家賠償法或保險法之專家均有力持反對說者,另外亦有學者提出限制肯定說之見解。其實,本問題過去相關探討文獻不算太多,若干疑點尚未澄清。本文擬以宏觀之角度,從國家賠償法、保險法與民法等跨領域之觀點出發,並針對學說上之相反見解,一一回應,希冀能藉由法學辯論上之良性互動,達拋磚引玉之效。 本文以為,就「損失填補保險」言,不論係「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賠請求權」或「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賠請求權」,均宜採肯定說。主要理由在於,承認保險人有代位權,才能真正保護被害人,貫徹國家賠償法之政策目的。否則同一國家賠償責任事故之發生,卻因被害人有否投保而使國家異其責任,豈得事理之平,亦無法達到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也唯有承認保險人有代位權,國家才有行使求償權之可能。本問題橫跨公法與私法,且為實務上重要之問題,現又正值國家賠償法修法討論之際,更值得吾人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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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分析 一、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 二、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五○號判決見解 三、最高法院見解 參、本問題相關學說與其他實務見解 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三、限制肯定說 肆、本文見解:肯定說 一、對否定說之回應 二、對限制肯定說之回應 三、支持肯定說之理由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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