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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國家賠償請求權得否作為保險代位之標的-兼評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健彰
出版日期: 2008.0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5 期/29-4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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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健彰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保險代位代位求償最終負責人保險代位之標的
中文摘要: 國家賠償請求權得否作為保險代位之標的,是實務上重要之問題。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固然至少就「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賠請求權」採肯定說,但無論是研究國家賠償法或保險法之專家均有力持反對說者,另外亦有學者提出限制肯定說之見解。其實,本問題過去相關探討文獻不算太多,若干疑點尚未澄清。本文擬以宏觀之角度,從國家賠償法、保險法與民法等跨領域之觀點出發,並針對學說上之相反見解,一一回應,希冀能藉由法學辯論上之良性互動,達拋磚引玉之效。
本文以為,就「損失填補保險」言,不論係「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賠請求權」或「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賠請求權」,均宜採肯定說。主要理由在於,承認保險人有代位權,才能真正保護被害人,貫徹國家賠償法之政策目的。否則同一國家賠償責任事故之發生,卻因被害人有否投保而使國家異其責任,豈得事理之平,亦無法達到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也唯有承認保險人有代位權,國家才有行使求償權之可能。本問題橫跨公法與私法,且為實務上重要之問題,現又正值國家賠償法修法討論之際,更值得吾人多加關注。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分析
一、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
二、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五○號判決見解
三、最高法院見解
參、本問題相關學說與其他實務見解
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三、限制肯定說
肆、本文見解:肯定說
一、對否定說之回應
二、對限制肯定說之回應
三、支持肯定說之理由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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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彰,論國家賠償請求權得否作為保險代位之標的-兼評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5期,29-42頁,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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