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共同侵權行為;罪疑唯輕原則;舉證責任;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 中文摘要: |
共同侵權行為,其字面意義係指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即數加害人共同對同一對象為侵權行為而造成同一損害之情形,此又稱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之特徵應在於各行為人之行為皆能構成侵權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其對損害之發生均有部分或全部之原因力,行為人本應各自負一部或全部之責任,要求行為人全能對於全部損害負責,實為對於被害人之加強保護。至於共同危險行為中,各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損害結果之發生雖均具有危險性,但事實上僅有其中之一或一部份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其餘人之行為對於損害結果根本完全沒有因果關係。觀察共同危險行為之本質,可發現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依一般社會觀念或經驗法則判斷,二者間具有極高之實現可能性,即通常實行系爭之危險行為後,將有高度之可能性造成損害結果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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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共同侵權行為之類型 一、概說 二、共同侵權行為與刑法正犯、共犯概念之異同 三、共同侵權行為各類型之差異點 貳、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之區別標準 一、共同加害行為之共同性 二、共同危險行為因果關係之擇一性 參、共同危險行為之認定 一、危險行為之定性 二、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中「危險」之區別 三、其他要件之取捨 四、共同危險行為人舉證免責之容許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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