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估價錯誤;低價搶標;政府採購;行政裁量;裁量怠惰 |
| 中文摘要: |
為根本解決目前台灣工程界慣常低價搶標之弊病,似有再行檢討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五八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之必要,並且應修改現行不妥之規定,對於低於底價 80% 之得標案件,強行課以廠商限期說明或提出擔保之義務,否則即不予以得標,藉以確保「底價」之合理性及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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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原告是「錯誤」或是「失誤」(即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否撤銷其投標之意思表示?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八條之性質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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