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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I am Listening to You-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榮耕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4 期/47-60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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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榮耕
關 鍵 詞: 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通訊自由隱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監察監聽令狀原則
中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並從美國法的角度討論涉及人民隱私的強制處分的決定權限的歸屬。我們認爲,檢察官的職務特性有著強烈的訴追犯罪的傾向,因而其不是大法官所稱的獨立客觀的司法機關,所以除了不應該有搜索票的核發權外,也不該有通訊監察的玦定權。本文也針對修正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評論。在該法有不備之處,我們試著以解釋的方式加以塡捕,並提出修法上的建議。例如,國安監察應該獨立立法、應該賦予司法警察聲請通訊監察的權限、應該更明確地規定最小侵害原則、增訂不定點監察,以及完備通訊監察的監督機制。
目  次: 壹、前言
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及其討論
一、通訊隱私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二、檢察官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的規定違憲
參、令狀審查機關的憲法要求
一、我國憲法的規定及相關解釋
二、美國的相關判決
三、比較及討論
肆、我國現行及修正後通保法的規範
一、通訊的定義
二、通保法涵蓋了爲犯罪偵查及國家安全目的之通訊監察
三、得實施通訊監察的案件
四、通訊監察的要件
五、通訊監察書的聲請人
六、核發通訊監察書的審查程序
七、令狀原則
八、監察期間及延長
九、最小侵害原則
十、不定點監聽( Roving Surveillance )
十一、緊急通訊監察( Communications Surveillance in Exigent Circumstances)
十二、證據排除法則
十三、建置機關?執行機關?
十四、監督機制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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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耕,I am Listening to You-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4 期,47-60 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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