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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通訊自由;隱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監察;監聽;令狀原則 |
中文摘要: |
本文分析了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並從美國法的角度討論涉及人民隱私的強制處分的決定權限的歸屬。我們認爲,檢察官的職務特性有著強烈的訴追犯罪的傾向,因而其不是大法官所稱的獨立客觀的司法機關,所以除了不應該有搜索票的核發權外,也不該有通訊監察的玦定權。本文也針對修正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評論。在該法有不備之處,我們試著以解釋的方式加以塡捕,並提出修法上的建議。例如,國安監察應該獨立立法、應該賦予司法警察聲請通訊監察的權限、應該更明確地規定最小侵害原則、增訂不定點監察,以及完備通訊監察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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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及其討論 一、通訊隱私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二、檢察官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的規定違憲 參、令狀審查機關的憲法要求 一、我國憲法的規定及相關解釋 二、美國的相關判決 三、比較及討論 肆、我國現行及修正後通保法的規範 一、通訊的定義 二、通保法涵蓋了爲犯罪偵查及國家安全目的之通訊監察 三、得實施通訊監察的案件 四、通訊監察的要件 五、通訊監察書的聲請人 六、核發通訊監察書的審查程序 七、令狀原則 八、監察期間及延長 九、最小侵害原則 十、不定點監聽( Roving Surveillance ) 十一、緊急通訊監察( Communications Surveillance in Exigent Circumstances) 十二、證據排除法則 十三、建置機關?執行機關? 十四、監督機制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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