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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追加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4 期/97-117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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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士宦
關 鍵 詞: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原因事實訴之變更追加訴訟標的防禦權
中文摘要: 二○○○年經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程序增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即使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亦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同法二五五條一項二款);在第二審程序增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必經他造同意即得為之(同法四四六條一項)。依此等新規定,無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只要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原告均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而不須經他造同意。關於新法所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為如何解釋,其判斷標準為何,學說及實務之見解紛歧。本文擬舉具體事例並就相關裁判案例為分析、檢討,以期有助於爭議之解決。
目  次: 壹、緒言
貳、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一、新法寬認訴變更、追加之法理根據
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參、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訴變更、追加範圍
一、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之變更、追加
(一)請求權基礎與請求基礎事實之區別
(二)請求之變更、追加與訴訟標的之選定
(三)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失權效之範圍
(四)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審級利益之考量
二、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一)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當事人之追加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新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士宦,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追加,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4 期,97-117 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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