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原因事實;訴之變更追加;訴訟標的;防禦權 |
中文摘要: |
二○○○年經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程序增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即使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亦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同法二五五條一項二款);在第二審程序增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必經他造同意即得為之(同法四四六條一項)。依此等新規定,無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只要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原告均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而不須經他造同意。關於新法所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為如何解釋,其判斷標準為何,學說及實務之見解紛歧。本文擬舉具體事例並就相關裁判案例為分析、檢討,以期有助於爭議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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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一、新法寬認訴變更、追加之法理根據 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參、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訴變更、追加範圍 一、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之變更、追加 (一)請求權基礎與請求基礎事實之區別 (二)請求之變更、追加與訴訟標的之選定 (三)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失權效之範圍 (四)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審級利益之考量 二、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一)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當事人之追加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新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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