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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誰來說明?對誰說明?誰來同意?-兼評醫療相關法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正
出版日期: 2008.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62 期/63-85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088
關 鍵 詞: 說明同意原則侵權行為醫療契約醫療法醫師法
中文摘要: 醫師之說明與病患之同意行為,倘自侵權行為法角度觀之,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本質上為「觀念通知」或「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然就契約法觀點,醫師之說明係履行醫療契約之清償行為,與病患之同意結合,尚或具有確立契約債務本旨之法效意思,果爾,依其情形可能屬「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準此,醫師說明義務之履行以及病患同意權行使之主體,將視侵權行為法或契約法之個別內容,於保障病患權益之前提下,(類推)適用相關之代理、履行輔助人之規定。本文並檢討醫療相關法規或有曖昧、缺失之處,盼可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醫師說明與病患同意之法律性質
參、誰來說明?對誰說明?
肆、誰來同意?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正,誰來說明?對誰說明?誰來同意?-兼評醫療相關法規,月旦法學雜誌,第 162 期,63-85 頁,20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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