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姻;無效;撤銷;一夫一妻制;重婚;損害賠償;離婚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九八八條所定婚姻無效之事由有四:1.結婚不具備民法第九八二條所定之方式,2.違反第九八三條關於近親結婚之限制,3.有配偶者重婚,4.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惟關於婚姻無效之情形是否限於以上所定之四種事由,學說上有限制說與非限制說之對立。民法所定婚姻之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皆屬強制或禁止規定,結婚為法律行為,本來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應屬無效(民法七一前段),惟婚姻若屬無效,將影響當事人之幸福及子女之利益,因此,儘量限縮婚姻無效之事由,亦即除違反民法第九八二、九八三、九八五條之規定時其婚姻為無效者外,違反其他婚姻之實質要件者,婚姻為得撤銷,且民法規定撤銷權消滅之原因以繼續維持有效之婚姻。
|
目 次: |
壹、婚姻之無效與撤銷 一、婚姻之無效 (一)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 (二)無效之事由 (三)無效婚姻之效力 二、婚姻之撤銷 (一)婚姻撤銷之事由 (二)撤銷之效力 三、損害賠償及離婚有關規定之準用 (一)損害賠償 (二)離婚有關規定之準用 四、重婚例外有效時之處理 (一)前婚姻視為消滅 (二)準用離婚效力之相關規定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