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契約;侵權;醫療;告知義務;不完全給付 |
中文摘要: |
病患求醫問診時,醫院或醫師有無義務告知病患病情、可能之治療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風險與利益,以及不治療之後果?該等義務之依據何在?依據契約法所產生之告知義務,與侵權行為法上因交易安全義務而生之告知義務,是否相同?與行法上過失犯之注意義務認定,是否亦屬相同?本文觀察台灣實際案例,說明病患以主張契約責任較為有利,且以契約本身之目的與內容為標準,判斷醫院告知義務之發生與效果,對醫院而言亦具有合理性及可預知性,此外,並從契約責任角度觀察告知義務之性質,同時比較分析告知義務在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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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契約之成立 參、告知義務之發生 肆、告知義務之排除 伍、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陸、契約責任與刑事責任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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