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任意監護;法定監護;禁治產;無行為能力 |
中文摘要: |
新修民法將禁治產宣告改以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取代之,修正之幅度甚大,相關法規之用語,亦將配合修正,且新增輔助宣告制度,刪除成年監護人法定順序及監護事務改由法院實施監督等,對監護實務之運作影響深遠,本文擬透過此次修正之檢討,於肯定部分條文修正之正確外,同時指出修正後之問題點,期能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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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修正之背景 貳、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 一、監護之宣告 二、監護人之確定 三、監護人之辭任及缺格 四、囑託登記 五、監護人之職務 六、監護之終了 參、輔助制度之增定 一、輔助之宣告 二、輔助人與有關輔助職務之準用 三、輔助之終了 肆、任意監護制度 一、新修正之監護制度未置明文 二、現行民法之解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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