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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再保險與保險代位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六年台上字第一二○一號等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俊元
出版日期:
2008.07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08 期
/45-65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930
下載點數:
8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俊元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再保險
;
保險代位
;
損失填補原則
;
責任保險
;
法定移轉理論
中文摘要:
我國對於再保險與保險代位的適用問題,歷來實務見解並非完全一致,對於國際慣例之態度亦非相同,除有礙法律安定之虞,更對保險實務運作造成困擾,誠有釐清之必要。首先,本文分析與保險之性質與類型,作為後文推論之基礎。而再保險既為損失填補之性質,則同樣基於損失填補原則之法理,原保險與保險應均有保險代位之適用。在保險代位之實務運作上,基於訴訟經濟、效率等考量,通常係由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連同再保險之部分一併代位求償,再依比例與再保險人分享,此應為確立之國際慣例。而即使肯認保險代位於再保險有所適用,藉由理論上之解釋,如日本法院之解釋方式,仍可與此國際慣例配合適用。又通說認為保險代位為法定債之移轉,再保險人在承保理賠的範圍內,當亦可法定取得權利。只不過在行使上,因商事習慣而由原保險人依受託人之地位一併行使,再交付於保險人而已。在此脈絡下,就再保險人可否自行行使代位權。本文以為可以三階段判斷之:首先依再保險之類型與運作模式判斷;如適合,再判斷原保險人是否基於合理考量而不欲行使代位權;如原保險人亦不欲行使代位權,則基於損失填補原則,再保險人即應有自行行使代位之權。
目 次:
壹、前言-問題之源起
貳、實務見解分析與確立爭點
一、最高法院九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判決
二、其他相關判決
參、判決評釋本文見解
一、保險代位於再保險應有適用
二、保險代位雖於再保險有適用,但非意即保險代位求償即應扣除再保險給付
三、再保險人可否自行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之判斷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 條 (97.05.23 版)
保險法 第 53 條 (96.07.1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549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06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保險上字第 2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保字第 0920751103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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