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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時效抗辯與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簡評九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
編著譯者:
蘇惠卿
出版日期:
2008.07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08 期
/291-295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3040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蘇惠卿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時效抗辯
;
誠實信用原則
;
債權
;
帝王條款
;
消滅時效
;
抗辯權
中文摘要:
民法第 144 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是否行使時效抗辯權,乃為債務人之權利,得由債務人自由處分。惟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違反誠信原則者,即為權利之不法行使,應予禁止。抗辯權乃是一種合法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之行為,於行使時自然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故違反誠信原則,即為權利之不法行使,應予禁止。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誠信原則
二、消滅時效
三、時效抗辯與誠信原則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8、129、130、144、148 條 (97.05.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2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170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292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5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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