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成員權;建築物 |
中文摘要: |
建築物依土地之承載得其成就,人類因建築物之依歸而創建文明。因此,建築物之於人類發展,佔非常重要地位。建築物之所有權及利用權,更是物權法規則的核心之一。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淵源,由來久遠,於古老之埃及、巴比倫及希臘之律法即有跡可尋。十九世紀初,區分所有權的形式即己為各國地區之民事立法所採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更發展為各國地區不動產所有權法律上之重要制度。大陸為因處城市公有化、福利型住房制度轉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會客觀性需求,暨順應大陸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並為取得多層或高層住宅之城市居民提供立體物權的規範依據,於《物權法》第六章專章規定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但檢視《物權法》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規定,仍存有不足以規範區分所有椹法律關係之處。為此,本文試圖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分析角度入手,檢視《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立法取向及其基本內容,並提出其存在的相關問題與解決對策,俾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成法院判決之參考,更擬提供大陸日後制定《物業管理法》成修訂現行《物業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笫六章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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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述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類型 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關係 參、大陸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立法取向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立法型態 二、大陸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立法取向 (以上刊載於本期) 肆、《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一、《物權法》對所有權的規定 二、《物權法》對共有權的規定 三、《物權法》對共同管理權的規定 伍、《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業主名稱涵義太窄 二、未規定共有部分之專用使用權的客體、設定方式、設定主體及其移轉效力 三、未規定關於修繕專有部分、共有部分或設置管線的進入權 四、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的權利義務 五、未明確界定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團體性質 六、未規定專有權人的具體權利義務 七、未規定共有權人的具體權利義務 八、未規定共同管理權的具體權利義務 九、未就專有部分之範圍進行界定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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