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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醫療機構、外科醫師與麻醉科醫師之說明義務-最高法院九六年台上字第二四七六號判決簡評
編著譯者:
侯英泠
出版日期:
2008.06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107 期
/291-29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205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侯英泠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醫療法
;
重大過失
;
病歷記載
;
責任歸屬
;
手術風險
;
醫院組織義務
中文摘要:
醫師說明義務内容與範圍,應該分客觀面與主觀面,客觀標準採理性病人說為標準,採此標準主要係為讓醫師比較容易知悉其說明義務何在,如此對於醫師要求才具合理性,若在基本說明義務標準採主觀標準,亦即以病人主觀說之標準,由於每個人之主觀考量點都會不同,醫師以外人身分,吾人無法期待醫師能得悉病人主觀之想法與考量點,因此若以病人主觀說來決定醫師說明義務之標準,對於醫師不具合理期待性,違反民法賠償責任體系中之責任基本要求——責任義務之合理可期待之原則。
目 次:
壹、案情摘要與爭點
貳、本案爭點與判決内容簡評
一、主訴與問診
二、說明義務範圍與内容
三、病歷記載違反應有之法律效果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 (97.05.23 版)
醫師法 第 12-1 條 (96.12.12 版)
醫療法 第 64、68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47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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