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訴訟;機關爭議;機關爭議聲請人;立法委員;立法院之黨團;訴訟擔當;機關(國會)內部之爭議 |
中文摘要: |
機關爭議是典型之憲法訴訟的訴訟類型,因其爭訟之雙者皆為憲法機關,所爭訟者為憲法法律關係,故負有憲法訴訟制度以來,最早承認之憲法訴訟類型即為機關爭議。關於機關爭議,我國是規定在司法院大法官處理事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惟依該條之規定,只有機關之間及機關自己之權限受侵害時,方可因機關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而不承認機關之成員、單位得為自己或其所屬機關之權限,及針對機關(國會)內部之爭議提起機關爭議。司法院在第六屆立法院時向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訴訟法」草案亦採與現行法同一之立法例。而本人旨在闡明承認機關之成員、單位得為自己成其所屬機關之權限,及針對機關(國會)內部之爭議提起機關爭議在憲法上的意義及其必要性,以供作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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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機關爭議聲請人 一、涉及自己權限爭議之機關爭議聲請人 二、訴訟擔當之機關爭議聲請人 參、機關(國會)內部之爭議 肆、機關爭議與憲法訴願之交錯 一、機關成員之爭訟 二、人民之爭訟 三、政黨之爭訟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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