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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賄賂金的不法原因之給付-評最高法院九六年台上字第二三六二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昭辰
出版日期: 2008.0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6 期/286-288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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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昭辰
關 鍵 詞: 賄賂金不法原因之給付三人給付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本案例是典型三人給付關係的不當得利,故不當得利關係應成立在何人之間,端視給付關係的決定。A、B 成立委任關係,故 A 的匯款是要履行其和 B 之間委任契約的給付,而 A、C 間並無任何的法律關係存在,故自也無給付關係可言,所以給付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應成立在 A、B 之間,而非 A、C 之間。最高法院在整個判決中,皆未提及給付關係的決定,是有不宜之處。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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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昭辰,賄賂金的不法原因之給付-評最高法院九六年台上字第二三六二號民事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6 期,286-288 頁,2008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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