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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不可控訴性補貼;研發補貼;可控訴性補貼;政府科研補助 |
| 中文摘要: |
自 2000 年「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nent on Subsidies and Contervailing Measures,SCM 協定)有關研發補助(assistance for research activities)之不可控訴性補貼(Non-actionable Subsidies)條款終止適用後,2004 年起,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所設之暫時排除農業補貼適用可控訴性補貼(Actionable Subsidies)規範之和平條款(Peace Clause)也失其效力,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會員政府對其民間企業從事科技研發活動所提供之補助,即不得再因其促進科技研發之特性,享有不可控訴之優待地位,而概將回歸適用 SCM 協定基本規範。諸多會員深知其以已可以對其他會員所提供之科研補助,提請可控訴性補貼之爭端訴訟。例如,2004 年美國與歐盟間發動之大型民用航空器爭端案件(Large Civil Aircraft Dispute)正為一例,美歐雙方均就他方對自家空中巴士公司及波音公司所提供之研發補助,提出了違反 SCM 協定之指控。 然而,即使 WTO 有關科研補貼不可控訴性之例外規範業已取消,且控訴他會員有關研發補貼之爭端案件也實際發生,不過,包括我國,許多會員之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現階段仍持續使用著提供財務補助之手段,以鼓勵民問企業投入研發活動。於此現況下,我國政府所採之各類科研補助相關法令與計畫,尤其是專供企業申請之業界科專補助相關法令與計畫,該等補助是否司能產生與 SCM 協定規範不一致之疑慮,甚至是否可能招致其他會員提起爭端解決控訴之風險等,均不無疑問而有必要加以檢討,以求確認我國現行業界科專補助法令計畫能否符台 SCM 協定下義務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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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補貼及平衛措施(SCM)協定簡介 一、政府科研補助與補貼 (一)WTO 與補貼相關之多邊買易協定 (二)SCM 協定適用之補助標的 (三)小結 二、SCM 協定規範主要內容 (一)補貼定義 (二)補貼類型及其救濟 (三)通知義務 (四)小結 參、業界科專補助於 SCM 協定之適用 一、現有業界科專補助法令及計畫 二、業界科專補助符合 SCM 協定規定之建議 (一)業科補助計畫並非全數適用 SCM 協定 (二)業科補助法令或計畫應避免構成法律上或事實上特定性補貼 (三)業科補助法令及計畫補助不得涉及禁止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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