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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與兒少保護-簡評最高行政院九十六年判字第二○七六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8.05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12 卷 第 5 期/5-1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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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猥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中文摘要: 對於刑法第 235 條規定之猥褻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規定之猥褻,兩者是否為同樣之解釋?規範範圍是否相同?本文以下將做說明探討。
目  次: 壹、事實摘要與問題意識
貳、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為出發點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簡字第六七六號判決
一、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放射效力」
二、系爭影片提供鑑定意見符合專業輔導之目的
參、形式上嚴守兒童及少年保護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判字第二○七六號判決
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判字第二○七六號判決之簡評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猥褻」之解釋,不可自外於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意旨
二、「色情」與「猥褻」之概念可否明確區隔?
三、「限制級物品」與「猥褻或色情之物品」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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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與兒少保護-簡評最高行政院九十六年判字第二○七六號判決,全國律師,第 12 卷 第 5 期,5-12 頁,2008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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