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支票;保證;背書;隱存保證;授予信用人;擔保託收 |
中文摘要: |
為鞏固票據的清償可能性使債權人樂於接受票據,我國票據法設有背書、承兌、保付等等方式以增強票據之信用,保證亦為其一。藉由票據債務之保證,因保證人將與被保證人負擔同一責任,使執票人獲得更堅強之保障,交易也更順利地被進行。但在我國票據法中,得準用匯票關於保證之規定者,僅本票而已,支票並不在準用之列;惟民眾或因法律常識不足,或債權人確有加強支票信用之冀求,甚至公司為規避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為保證之規定,因此實務上於支票記載保證字樣、甚至以背書代替保證之方式者,比比皆是,此一跳脫法律秩序之行為如何評價,於是成為問題。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對支票上保證之立場 一、逕於支票上為保證之記載 二、隱存保證之背書(發票) 參、美國對支票上保證之規範 一、授予信用人關係成立之要件 二、授予信用人責任之範圍 三、授予信用人之權利 四、授予信用人之保證人抗辯 肆、修法建議-代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