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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支票上保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莊佳瑋
出版日期: 2008.04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12 卷 第 4 期/84-97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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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莊佳瑋
關 鍵 詞: 支票保證背書隱存保證授予信用人擔保託收
中文摘要: 為鞏固票據的清償可能性使債權人樂於接受票據,我國票據法設有背書、承兌、保付等等方式以增強票據之信用,保證亦為其一。藉由票據債務之保證,因保證人將與被保證人負擔同一責任,使執票人獲得更堅強之保障,交易也更順利地被進行。但在我國票據法中,得準用匯票關於保證之規定者,僅本票而已,支票並不在準用之列;惟民眾或因法律常識不足,或債權人確有加強支票信用之冀求,甚至公司為規避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為保證之規定,因此實務上於支票記載保證字樣、甚至以背書代替保證之方式者,比比皆是,此一跳脫法律秩序之行為如何評價,於是成為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對支票上保證之立場
一、逕於支票上為保證之記載
二、隱存保證之背書(發票)
參、美國對支票上保證之規範
一、授予信用人關係成立之要件
二、授予信用人責任之範圍
三、授予信用人之權利
四、授予信用人之保證人抗辯
肆、修法建議-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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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佳瑋,論支票上保證,全國律師,第 12 卷 第 4 期,84-97 頁,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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