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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簡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六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8.10.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14 期/173-1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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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刑罰最後手段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人身自由財產權
中文摘要: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採取科處刑罰之制裁手段,是否有違憲,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六號對此予以解釋。本文即將對該號解釋進行簡評,並探討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議題。
目  次: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
貳、解釋要旨
一、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或財產權,應係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二、對違法行為採取刑罰制裁,應適度尊重立法者之判斷
三、本條例第一五條及第二二條規定符合適當性原則
四、本條例第二二條所採刑罰手段無違必要性原則
五、本條例第二二條所採刑罰手段符合均衡性原則
參、簡評
一、刑罰最後手段性之審查標準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二、刑罰最後手段性與管制手段的失靈
三、論證不足的平等原則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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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簡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六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 114 期,173-175 頁,20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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