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罰最後手段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人身自由;財產權 |
中文摘要: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採取科處刑罰之制裁手段,是否有違憲,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六號對此予以解釋。本文即將對該號解釋進行簡評,並探討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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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 貳、解釋要旨 一、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或財產權,應係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二、對違法行為採取刑罰制裁,應適度尊重立法者之判斷 三、本條例第一五條及第二二條規定符合適當性原則 四、本條例第二二條所採刑罰手段無違必要性原則 五、本條例第二二條所採刑罰手段符合均衡性原則 參、簡評 一、刑罰最後手段性之審查標準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二、刑罰最後手段性與管制手段的失靈 三、論證不足的平等原則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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