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公法契約;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只有針對行政處分方可提起訴願,所以提起訴願之要件之一,須有一行政處分之存在。而當人民非針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七七條第八款為不受理之決定。惟在行政實務上,行政機關常有就不得以行政處分作成之事項,例如:行使基於私法或公法契約所產生之請求權,卻以行政處分之形式作成之情況。針對此種情況,而當人民對行政機關該書函不服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機關究應認為該書函非行政處分,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或應認為該書函為行政處分,只是欠缺行政處分合法性要件中之許可性要件,以行政處分違法之理由,為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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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訴願決定之種類 貳、行政處分之成立 參、行政處分之許可性 肆、保障人民權益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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