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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同發票之判定基準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08.09.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12 期
/117-121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237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志誠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共同發票
;
連帶債務
;
法人簽章
;
見證人
中文摘要:
又支票之發票人欄內,除蓋用公司名章及董事長私章外,並蓋有監察人李四之私章,因監察人依法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義務及權限,從該票據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可解爲係爲防止董事長濫發支票,而非共同發票。
目 次:
壹、共同發票之原因
貳、法人簽章之型態與内部控制
參、公司印章+董事長私章+監察人私章
肆、公司印章+董事長印章+董事長私章
伍、公司印章+董事長私章+董事長親筆簽名
相關法條:
票據法 第 5 條 (76.06.29 版)
公司法 第 193、218 條 (95.02.03 版)
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 第 9 條 (94.01.0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187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1751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548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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