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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債權物權化、推定租賃關係與誠信原則-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08.09.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11 期
/1-25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4212
下載點數:
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債權物權化
;
預告登記
;
推定租賃關係
;
分管契約
;
使用借貸
;
誠信原則
;
權利失效
;
物權的公示性
;
佔有
;
買賣不破租賃
中文摘要:
在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總會決議中,土地所有權人甲訴請繼受該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的丙,依民法第七六七條規定拆屋還地,最高法院詳盡地考量了三種丙可能拒絶甲之請求的方法,分別是:「債權物權化」原有土地所有人甲與土地使用借貸人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四五二條之一使得甲丙間有「推定使用借貸關係」、訴諸誠信原則(主張土地所有人知悉房屋之占有使用、土地上之房屋尚有價值以及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失效」),思考周延縝密,令人佩服。
但在最後的決議結論上,最高法院似乎只有想到卻不敢做到將使用借貸契約債權物權化,也不敢貿然將不具備「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使用借貸契約,類推適用第四二五條之一之法律效果。反而比較傾向於訴諸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原則,甚至援用最高法院所創設的「權利失效理論」。此種訴諸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原則的説理,效果如何,仍待觀察。
本文大膽建議,最高法院不妨認真考慮將使用借貸契約在具備債權物權化之公示性的一定要件下,承認其有物權化效力,在現行法之依據上則可能考慮類推適用第四二六條之一之規定,以解決實務的難題。
目 次:
壹、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決議内容
二、涉及之問題點
貳、債權之物權化
一、基本内涵
二、個別情形
(一)預告登記之債權物權化
(二)租賃權之債權物權化
(三)分管契約之債權物權化:「知悉公式」之創設
三、使用借貸之「物權化」?--「知悉公式」之一般化?
參、從「推定租賃關係」到「推定使用借貸關係」?
一、類推適用第四二五條之一之爭論狀況
二、分析檢討:四個疑問
三、小結:類推適用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一
肆、具體個案中最高法院考量之誠信原則的因素
一、知悉占有
二、房屋價值
三、權利失效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25、425-1、426-1、767 條 (97.05.23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96.12.12 版)
破產法 第 108 條 (82.07.30 版)
土地法 第 79-1 條 (95.06.14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3073 號
釋字第 349 號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06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82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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